新疆热力供暖标准

新疆的供热供暖标准如下:
1. 供热费用 :
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元(含税价)。
2. 建筑面积计算 :
建筑面积 = 室内受热建筑面积 + 公用建筑面积 + 阳台受热建筑面积。
经营性场所的地下室受热面积以实际受热面积征收热费。
封闭式公用楼梯带有暖气设备的,以实际受热面积的30%征收热费。
封闭式没有供暖设备的阳台不得计算供热面积。
居民用地下室、冷藏室不征收热费。
公用楼梯为开放式天井的、封闭式公用楼梯间没有暖气设备的,不计算供热面积。
3. 供热温度标准 :
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厨房和卫生间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6℃,阳台和设供暖的厕所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4℃。
公共建筑: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医疗室等场所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6℃,商场、超市、银行、餐厅、报告厅等场所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4℃,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室内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不应低于12℃。
居民室内采暖温度不低于20℃,这是北方城市中较高的标准。
4. 测温与纠纷解决 :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
如遇供热纠纷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供用热双方可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更新的参考资料整理得出,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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